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5-00189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字〔2025〕2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3-17 16:47:58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落实文物安全管理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20〕39号)、《关于推进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文物督函〔2021〕5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物安全管
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号)、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制实施办法》(甘文局安发〔2022〕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属地、就近、完整、在用”原则,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公示公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山丹县150处(国保1处、省保8处、县保78处、一般文物点63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予以公布。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文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情况及时报送县文体广旅局。在工程项目建设开发规划选址阶段,加强项目建设用地文物资源前置审查,严格履行文物审批程序,防止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范围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文物损毁、损坏、灭失和未批先建现象发生。对文物保护区划内盗掘文物、火灾事故、环境污染、违法违建等安全问题,由所在地乡镇及相关责任单位联合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整治。县文体广旅局负责对各乡镇、相关部门承担的文物安全检查工作、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落实。
附件:1.山丹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明细表
2.山丹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明细表
3.山丹县一般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明细表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附件1
备注:长城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乡镇、管理使用单位对长城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负直接保护责任,各乡镇乡镇长、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长城点段明细参照《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公布全省长城保护范围的通知》(甘文局发〔2016〕149号)执行。
附件2
备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乡镇、管理使用单位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负直接保护责任,各乡镇乡镇长、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附件3
备注:一般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各乡镇村委会、管理使用单位对一般文物保护单位负直接保护责任,各村委会主任、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